? Copyright 2001-2020 fz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福州英華職業(yè)學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荊溪鎮(zhèn)荊港路128號 郵編:350101 電話:0591-62098082 郵箱:478769935@qq.com
閩公網安備35012102550447 閩ICP備2024039322號 網站支持IPv6訪問
英華學工[2022]31號
福州英華職業(yè)學院
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指南(試行)
各系:
疫情期間,為有效預防、科學干預、及時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及由此引起的突發(fā)事件,維護校園穩(wěn)定和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現發(fā)布福州英華職業(yè)學院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指南(試行),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福州英華職業(yè)學院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指南(試行)
福州英華職業(yè)學院學生工作處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福州英華職業(yè)學院
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指南(試行)
第一章 工作總則
第二章 工作對象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四章 相關部門及工作職責
第五章 心理健康培訓與宣傳
第六章 心理普查與信息反饋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八章 心理危機評估
第九章 心理危機Ⅲ級干預實施預案
第十章 心理危機Ⅱ級干預實施預案
第十一章 心理危機Ⅰ級干預實施預案
第十二章 信息監(jiān)控與保密
第十三章 危機后干預及相關處置
第一章 工作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和省市主管部門相關文件精神和福州英華職業(yè)學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我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升我校大學生心理素質,促進我校大學生全面健康地發(fā)展成為現代社會需要的應用型高技術人才,有效預防、科學干預、及時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及由此引起的突發(fā)事件,維護校園穩(wěn)定和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保障我校育人目標的順利實現,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條 本文件所稱心理危機,是指學生遭遇有重大心理影響的事件或境遇,用常規(guī)方法無法有效應對,進而引起急性的認知、情感、軀體和行為等方面的失衡或危險狀態(tài)。
第三條 本文件所稱心理危機干預,是指采取緊急應對的方法幫助危機當事人盡快恢復心理功能、安全度過危機的專業(yè)助人過程。包含協(xié)助危機當事人處理危機遺留的心理問題,預防心理危機復發(fā)及心理危機狀態(tài)蔓延的危機后干預等方面。
第二章 工作對象
第四條 凡在校學生表現出以下傾向或行為,均為本工作流程所規(guī)定之工作對象。
第五條 自傷自殺傾向。在校就讀,有自殺或傷害他人的言論、企圖,可能對自身、他人或社會造成危害的學生。在新生入學心理測試中篩查出并經評估確認有嚴重心理疾病、傷害自己或他人傾向的學生。
第六條 劇烈情緒波動和言行異常。因學業(yè)、畢業(yè)、就業(yè)等相關壓力引發(fā)劇烈情緒波動和言行異常的學生。因家庭糾紛、個人感情危機或人際關系沖突等出現劇烈情緒波動和言行異常的學生。因經濟困擾引發(fā)情緒或言行明顯異常的學生。因違法違紀引發(fā)的情緒或言行明顯異常的學生。因其他應激因素引發(fā)的情緒或言行明顯異常的學生。
第七條 精神類障礙。被醫(yī)療機構診斷為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礙,正在服藥或未服藥的學生。
第八條 軀體疾病引發(fā)異常。出現嚴重飲食、睡眠障礙的學生。罹患嚴重軀體疾病且出現情緒或言行明顯異常的學生。
第九條 嚴重創(chuàng)傷經歷。因災難事件或他人危機狀況而受到影響,出現情緒或言行明顯異常的學生。
第十條 因其他應激因素引發(fā)的情緒或言行明顯異常的學生。
第十一條 對上述多種特征并存的學生,應予以重點關注。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十二條 危機干預工作的開展,應遵循“以人為本”、“關愛生命”、“快速反應”、“整合資源”原則。
第十三條 以人為本原則。危機干預工作,應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尊嚴,保護學生隱私,促進學生發(fā)展。
第十四條 關愛生命原則。危機干預工作應將保障學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不良后果。
第十五條 快速反應原則。學校各相關部門及人員在面對危機事件或征兆時,均應立即做出積極響應,協(xié)同合作,盡可能減少傷害或不利影響。
第十六條 整合資源原則。危機干預工作應在學校有關工作領導機構的統(tǒng)一指揮和協(xié)調下,整合校內外各方力量,尤其是學生的家庭資源,形成合力。
第四章 相關部門及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 學院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部分:心理中心(簡稱)是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主要實施部門,在學校心理健康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危機干預工作的開展,組織和協(xié)調各系及相關部門實施危機干預工作。
第十八條 系級心理健康服務站部分:各系書記組織系心理健康服務站負責人、班級輔導員(教師)等相關人員,具體負責落實本系危機干預工作,對學生心理危機事件進行預防、處理、監(jiān)控和信息上報。各系其他教職員工均有責任和義務關心學生心理健康,協(xié)助、配合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第十九條 學院相關部分:院辦負責有關信息匯總監(jiān)控、報告上級與對外發(fā)布;保衛(wèi)處負責配合學生工作處、相關系部做好心理問題學生監(jiān)護、轉介過程中的安全,以及對事發(fā)現場的勘察和保護、防止事態(tài)擴散和對其他學生不良刺激,協(xié)調配合有關方面對事件調查處理等;教務處負責學生學業(yè)問題相關危機信息的及時統(tǒng)計、通報、預警,處理涉及心理危機學生的學習和考試等相關事項;后勤處負責對具有潛在危險地點或地域的預防性管理和安全防范條件建設,落實危機學生的相關生活保障。
第二十條 學生班級:由班級心理委員、班干部(班長)、宿舍心理信息員等組成學生骨干隊伍,在學生輔導員的指導下協(xié)助參與危機干預,實施朋輩互助。
第二十一條 全校所有教職員工均有責任和義務關心、關注并維護學生的心理健康,參與或配合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我院醫(yī)校合作校開啟綠色通道,必要時對學生心理危機進行判斷評估、提出干預建議,或直接參與危機干預工作。
第五章 心理健康培訓與宣傳
第二十三條 專兼職心理輔導教師的培訓。學院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負責定期組織專兼職心理咨詢師、輔導員參加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機干預知識的學習與培訓,或進行案例討論與督導活動,并將參與培訓情況報人事處作為工作考核指標。
第二十四條 相關人員的培訓。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組織校內外專家或專業(yè)人員,對所有輔導員、班級班長和心理委員、宿舍心理信息員等與學生密切接觸或危機事件處理中可能相關的人員,進行心理知識、危機干預知識的培訓,使其提高在心理危機的識別和處理中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和應對措施。
第二十五條 心理健康宣傳與心理支持系統(tǒng)構建。學校和各系(部)須通過各類心理健康教育課程及心理講座、學生心理社團、團體心理輔導、心理情景劇、朋輩心理互助等形式,在學生中長效、常態(tài)地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引導學生熱愛生活、熱愛生命,認識自我、發(fā)展自我,增強心理調適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并知曉心理危機及其表現形式,掌握幫助和關懷出現心理危機的同學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學會自助與助人。
第二十六條 常規(guī)心理援助系統(tǒng)。學校利用各種渠道載體向全校師生公布校保衛(wèi)處值班電話、校醫(yī)務室值班電話、校心理咨詢中心的聯系方式及心理危機援助的社會資源。
第六章 心理普查與信息反饋
第二十七條 早期預警,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每年秋季學期對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普查,對篩查出可能存在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登記,并及時進行必要的會商,將心理健康普查情況及時報告學生工作處和學校領導小組。同時通報各系,以便多方共同關注或予以幫助。對于學生心理健康普查的相關材料和結果,相關人員須妥善保管,嚴格保密。
第二十八條 心理健康情況反饋機制。班級輔導員須密切關注所帶班級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了解每位同學的心理健康狀況,并定期上報學生工作處和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必要時須與心理中心專業(yè)人員共同跟進。發(fā)現或被告知學生出現或可能出現心理危機時,學生輔導員須及時向所在各系報告,并知會心理咨詢中心,或請心理咨詢中心專業(yè)人員共同參與處理。對于事態(tài)復雜、嚴重或難以獨立處置的情況,須立即報告學生工作處、心理咨詢中心,并酌情與學生家屬溝通。
第二十九條 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在日常工作中發(fā)現或被告知學生出現或可能出現心理危機時,應及時聯系學生所在各系書記或輔導員;對于事態(tài)復雜、嚴重或難以獨立處置的情況,應立即報告學生工作處,由學工處協(xié)調相關單位協(xié)同處理,并于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在接到各系或心理咨詢中心的報告后,須對危機進行判別和評估,并據此決定是否上報學工處或學校領導小組。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條 相關人員對相關記錄材料須妥善保管,嚴格保密。
第三十二條 對危機干預的工作對象,校心理咨詢中心、各系心理健康服務站和輔導員建立心理危機預警數據庫,共享相關信息,實行常態(tài)關注和定期評估,并及時向學工處匯報。
第三十三條 對于不愿意接受個別心理咨詢的危機學生,由輔導員進行動態(tài)管理,記錄相關信息,及時向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或各系部心理輔導員報告,心理咨詢中心須及時補充相關信息,更新數據庫。
第八章 心理危機評估
第三十四條 學生輔導員應參照危機干預工作對象的表現指標,及時與班級中出現類似表現的學生進行深入會談。
第三十五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和各系輔導員對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詢中發(fā)現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心理危機的學生,或相關人員上報的可能出現心理危機的學生,須盡快約見做進一步的個別訪談,并詳細記錄談話內容及個人的初步評估意見。心理咨詢中心專業(yè)人員與學生所在班級輔導員須保持暢通聯系,及時溝通信息,盡可能全面了解學生的情況,以對學生狀況做出盡可能準確的評估。必要時,應邀請專家組成員對學生心理案例進行會診,或建議轉介至專業(yè)的精神衛(wèi)生中心或綜合醫(yī)院的心理科。
第九章 心理危機Ⅲ級干預實施預案
第三十六條 預案啟動。經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評估,對符合危機干預工作對象的特征,但仍有正常學習、生活的意愿和能力者,即啟動本級預案。
第三十七條 相關部門及職責。
1、校級: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接到報告后及時安排專業(yè)人員以適當的身份與學生談話,初步判斷和評估其心理狀況及其嚴重程度,同時評估有無必要邀請精神衛(wèi)生專家共同介入。心理咨詢中心專業(yè)人員也應對系的幫助計劃進行技術指導,提出專業(yè)意見。
2、系級:預案實施期間,當事學生所在系心理健康服務站指定該生輔導員作為聯系人,報學工處備案。該聯系人負責協(xié)調和落實危機干預預案。
3、班級:班級輔導員根據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評估意見組織成立學生監(jiān)護小組,并與監(jiān)護小組一起對當事學生進行全面安全監(jiān)護,關注其情緒與行為狀況的變化。一般情況下,至少每周向所在系心理輔導站負責人報告一次,并可要求本系相關部門、人員給予協(xié)助;發(fā)現突發(fā)或緊急情況立即報告系領導,同時,在專業(yè)人員指導下并經系領導決策后聯系學生家長;輔導員須教導參與監(jiān)護的學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擴散。
第三十八條 預案啟動后,班級輔導員在一周內向當事學生家屬說明情況。若家長(直系親屬)提出來校陪護、離校治療、藥物治療、拒絕藥物治療、休學或其他要求的上報。輔導員與家長(直系親屬)溝通后,請家長填寫《(心理危機事件)家長告知書》、《學生安全協(xié)議》、《安全責任承諾書》,材料匯總后上報學工處報備存檔。
第三十九條 學工處根據系心理健康服務站及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的報告,對預案實施進行指導、監(jiān)督或協(xié)調;必要時召集學校及系領導、輔導員、心理中心專業(yè)人員、保衛(wèi)處、校醫(yī)務室和家長等磋商后作出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或直接指揮當事系的危機干預工作。
第四十條 預案轉歸。經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評估后認為可解除本級預案的,由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將書面意見向學生工作處報告,學工處同意并書面通知當事學生所在系,本級預案正式解除。
第四十一條 經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評估后認為需提高預案級別的,由心理中心將初步干預以書面形式向學工處匯報,學工處同意并書面通知當事學生所在系應提高預案等級,本級預案正式解除,同時啟動更高級別的預案。必要時,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可直接通知當事學生所在系(部)啟動更高級別的預案。
第四十二條 本級預案的啟動和轉歸,應由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留存書面材料,及時向學生工作處報告。
第十章 心理危機Ⅱ級干預實施預案
第四十三條 預案啟動。學生經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與專家組成員初步評估,屬于危機干預的適用范圍,不能或基本不能正常學習、生活,或對學習、生活明顯缺乏興趣,即啟動本級預案(或根據事態(tài)發(fā)展選擇直接啟動Ⅰ級預案)。
第四十四條 相關部門及職責
1、系級:當事學生所在系立即召開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會議,安排預案實施事宜,并在預案啟動后24小時內將學生情況與人員職責書面報送學生工作處。系書記應親自對預案的運作進行協(xié)調,對系內相關報告事宜落實決策,對突發(fā)或緊急情況落實處置。安排系級服務站負責人、班級輔導員和班干部對學生進行24小時全程監(jiān)護(本監(jiān)護應實施至與學生家屬作安全責任移交,或啟動本級以下預案之時,包括學生住院治療期間)。一般情況下,當事學生所在系指定該生輔導員作為聯系人,每24小時向學工處、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反饋1次學生信息;出現系級難以獨立處置的突發(fā)或緊急情況應立即報告。班級輔導員應要求相關學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擴散。同時,系級心理服務站負責人要密切關注互聯網(校園網、社交網、公眾網等)上的信息動態(tài),謹防影響擴散,在必要時會同院辦、學工處等部門妥善應對。
2、班級:班級輔導員針對當事學生開展個別工作,并指導班干部和其他相關學生如何幫助當事學生,如何進行危機預防。對于引發(fā)當事學生心理危機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系書記應立即協(xié)調有關部門消除、阻斷或隔絕,必要時聯系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幫助協(xié)調解決。
3、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根據當事學生所在系相關輔導員的報告,協(xié)助制定初步干預方案,并對心理干預各環(huán)節(jié)中的具體專業(yè)問題進行指導,必要時協(xié)調安排心理咨詢中心專業(yè)人員或專家組成員參與危機干預,同時立即向學工處匯報,并在24小時內形成書面報告。
4、醫(yī)護室、保衛(wèi)處:必要時派出醫(yī)護、安保人員配合相關工作。
5、學工處:針對事態(tài)發(fā)展,由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決定是否立即上報學校領導小組負責人。
第四十五條 預案啟動后,當事學生所在系根據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初步干預指導意見,立即向當事學生家屬(直系親屬)說明情況,要求前來校(通知學生家屬時要囑咐家屬暫不要單方面與學生聯系)。家長(直系親屬)趕到后,輔導員向家屬詳細介紹學生在校表現,并請相關學生(同學、室友、朋友)介紹當事人近期的異常表現,提供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提供的初步干預書面報告,與家長(直系親屬)討論初步干預方案,并形成會議紀要。與會各方均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四十六條 若初步干預方案認為學生的情況需要轉介到精神衛(wèi)生機構進一步診斷和治療的,由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提供《(心理危機事件)家長告知書》相關評估資料,由班級輔導員和家屬協(xié)商,簽署《學生安全協(xié)議》、《安全責任承諾書》,由監(jiān)護人陪同學生到專業(yè)精神衛(wèi)生中心問診,也可由學校邀請專業(yè)精神衛(wèi)生中心醫(yī)學專家來校出診,醫(yī)生來校后應先由教師、同學和家長介紹情況,再與學生面談,評估學生的精神狀況。而后,學工處要召開協(xié)調會討論確定最終方案,參加人員包含家長、班級輔導員、系心理服務站負責人、系書記、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分管負責人、心理咨詢中心對接咨詢師、保衛(wèi)處負責人、校醫(yī)務室負責人、和精神衛(wèi)生專家。方案形成后,要形成書面意見,與會各方均須在意見上簽名。書面意見可包括學校前期的工作、對問題的評估意見、下一步行動的方向、家長應盡的義務、系(部)應盡的義務等。
第四十七條 若家長拒絕學校申請精神衛(wèi)生醫(yī)生協(xié)助的建議,拒絕轉診精神衛(wèi)生機構,則直接在會上與家屬討論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形成書面意見,與會各方簽字。
第四十八條 若家屬同意帶當事學生回家休養(yǎng)或治療,班級輔導員可協(xié)助家長盡快辦理休學手續(xù)或由家屬撰寫委托書委托班級輔導員全權辦理學生休學的相關手續(xù),以便于家長盡早帶學生回家休養(yǎng)或治療。在家長和學生動身回家之前,心理咨詢中心專業(yè)人員應與家長詳細討論學生回家后的康復方案。
第四十九條 若家、校雙方討論確定學生最終繼續(xù)留校學習,則班級輔導員須將潛在風險以及家長需要注意的事項和必須承擔的義務一一告知,并在書面意見上做清晰表述。
第五十條 預案轉歸。
1、經系心理服務站申請,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的評估后,認為可解除本級預案或降低預案級別的,本級預案正式解除,或同時啟動較低級別的預案。
2、本級預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突發(fā)或緊急情況,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可直接通知當事學生所在系(部)啟動I級干預預案。特定情況(如當事學生退學等)下,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可直接解除本級預案。
3、本級預案的啟動和轉歸,應由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留存書面材料,及時向學生工作處報告。
第十一章 心理危機Ⅰ級干預實施預案
第五十一條 預案啟動。在任何情況下,一旦出現即將進行、正在進行或已經完畢的自殺自傷、傷害他人或其他危害社會秩序及校園安全的事件,相關部門或個人在確認無誤情況下立即向學校保衛(wèi)處、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報告,由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立即啟動本級預案。
第五十二條 相關部門及職責。
1、系級:事件發(fā)生于校園內的,系書記立即通知學校保衛(wèi)部門前往現場,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防止事態(tài)擴散和對其他學生的不良刺激。系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赴現場對預案的運作進行協(xié)調、處置,與學工處、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保持即時聯系。如已有人身傷害發(fā)生,立即由當事學生所在系及保衛(wèi)部門共同派人陪護,送至最近的二級以上綜合性醫(yī)院救治。保衛(wèi)處協(xié)同公安機關開展調查、處理,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積極配合。事件發(fā)生于校園外的,當事學生所在系應配合好相關機構對事件的調查、處置。
2、對于引發(fā)危機事件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系相關負責人應立即協(xié)調有關部門消除、阻斷或隔絕。
3、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與系級心理服務站共同開展緊急心理疏導。必要時協(xié)調安排學校心理咨詢專業(yè)人員或專家組成員參與危機干預。應同時安排專業(yè)人員對其他相關學生做好預防性危機干預,注意根據學生受影響的程度不同進行適宜的、針對性的干預和疏導。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與當事學生所在系保持即時聯系,對預案實施進行監(jiān)控。
4、危機事件產生后,學工處立即上報學校領導小組負責人。如有必要,由學校領導小組或其負責人直接指揮危機干預工作。
第五十三條 預案啟動后,當事學生所在系根據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初步干預意見,立即向當事學生家屬說明情況,并與之協(xié)商處置事宜(如果是電話協(xié)商的,應保留電話記錄)。對于自殺未遂或有人身傷害行為的學生,應按照程序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干預方案,包括建議其家屬(直系親屬)辦理休學或退學等手續(xù)。
第五十四條 預案轉歸
1、經工作協(xié)調小組對危機狀態(tài)評估,認為學生已經相對穩(wěn)定、安全,可解除本級預案或降低預案級別的,本級預案正式解除,但須同時啟動較低級別的預案。
2、特定情況(如當事學生亡故、退學等)下,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可直接解除本級預案。
3、本級預案的啟動和轉歸,應由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留存書面材料,立即向學工處以及學校領導小組負責人報告。
第十二章 信息監(jiān)控與保密
第五十五條 危機干預預案啟動期間,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應配合學工處對校園內外信息傳播進行監(jiān)控:對內聯合系心理服務站向其他學生做好信息傳達工作,避免謠言傳播和其他不利后果產生;對外會同學校校辦,準備好可能向上級部門和其他有關方面(如公安、媒體)進行匯報、說明的有關材料。
第五十六條 必要時,學校領導小組直接對信息監(jiān)控工作進行領導,正確引導媒體對學校嚴重突發(fā)事件的報道,避免其因不恰當或過度的渲染而產生不良影響。
第五十七條 參與危機干預的人員,應嚴格遵循保密原則,嚴禁私自在網上或向大眾傳媒發(fā)表言論。
第十三章 危機后干預及相關處置
第五十八條 對當事學生的干預和處置
1、學籍管理。對于因心理問題住院治療或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要向學校及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提供由二級以上醫(yī)院精神科或心理咨詢科醫(yī)師提供的康復證明,并由學校指定的合作醫(yī)院鑒定確已康復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xù)。與此同時,應以書面方式確定家長的監(jiān)護職責。
2、系統(tǒng)干預。前述當事學生復學后,由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專業(yè)咨詢師對其進行定期心理輔導,學生所在系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引導其他同學與其正常交往,了解其學習、生活和心理情況,定期由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進行心理訪談。對于自殺未遂的復學學生尤需密切關注。學生班級輔導員應定期與當事學生家長聯系,反饋學生在校表現,敦促家長履行監(jiān)護職責。
第五十九條 對其他學生的干預和處置。在重大危機事件期間,心理咨詢中心、各系通過團體輔導、個別交流、公開信(或電子郵件)等渠道和方式對相關學生或全體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以緩解心理壓力,減輕危機造成的恐慌情緒,防止危機蔓延。
第六十條 備案和歸檔。在開展危機干預與危機事故處理過程中,相關人員應做好資料收集與證據保存工作,包括與相關方面、人員聯系的重要電話錄音、談話錄音、書面記錄、往來書信、照片圖片、電子資料及其他材料等。
第六十一條 重大危機事件結束后,學生所在系(部)會同心理咨詢中心對事前征兆、事發(fā)狀態(tài)、事中干預、事后疏導等情況進行梳理總結,對學生的詳細材料(包括遺書、日記、信件等的復印件)及時予以分析,出具詳細報告,以備今后參考,同時提供給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備案。
第六十二條 在預案實施過程中若涉及國家法律法規(guī),須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附件1:心理危機Ⅰ級干預實施預案流程圖
附件2:心理危機Ⅱ級干預實施預案流程圖
附件3:心理危機Ⅲ級干預實施預案流程圖
? Copyright 2001-2020 fz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福州英華職業(yè)學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荊溪鎮(zhèn)荊港路128號 郵編:350101 電話:0591-62098082 郵箱:478769935@qq.com
閩公網安備35012102550447 閩ICP備2024039322號 網站支持IPv6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