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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倡導嚴謹?shù)膶W術風氣,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促進我省高等教育事業(yè)的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jù)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優(yōu)良學風是高校精神的集中體現(xiàn),是提高人才培養(yǎng)質量的基本要求,是高校的立校之本,是實現(xiàn)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根本保證,關系到高等教育事業(yè)的興衰成敗。高校學風建設既包括學生的學風,也包括教師的教風。本實施細則主要針對高等學校教師及學生的教學與科研活動。
第三條 高校學風建設要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照執(zhí)行《高等學??茖W技術學術規(guī)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guī)范指南》等文件要求,倡導實事求是、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優(yōu)良學風。
第四條 高校學風建設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教育和治理相結合,把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納入高校學風建設的整體工作之中。通過教育引導、制度規(guī)范、監(jiān)督約束、查處警示等方式,培養(yǎng)師生求真務實、勇于創(chuàng)新、嚴謹自律的治學態(tài)度和科學精神,構建并完善弘揚優(yōu)良學風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構建學風建設組織管理體系。省教育廳成立省高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省教育廳分管領導擔任組長,機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機關相關職能部門。學風建設領導小組是全省高校學風建設的領導與監(jiān)督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為:貫徹落實教育部學風建設有關文件精神;制定全省高校學風建設相關政策;組織開展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研究及宣傳教育;制定懲處學術不端行為的實施細則和文件;組織對重大學風建設問題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指導、督促高校學風建設工作等。高校要設立學風建設辦公室,為高校學風建設提供組織保障。
第六條 高校要規(guī)范和細化學校學風建設辦公室的職責。其主要職責為:制定高校學風建設相關措施;定期對本校學風建設工作進行自查自糾;接受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受理當事人的異議投訴;調查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和異議投訴;公布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結果;定期公布本校年度學風建設報告。
第七條 強化高校學風建設目標責任制度。高校是學風建設的責任主體,高校主要領導是學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省教育廳把學風建設作為一項重要指標納入高校領導班子的考核,并實行問責制度。
第八條 建立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教育制度。堅持把教育作為加強學風和學術道德建設的基礎性工作。高校要把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教育納入教師招聘考試、崗位培訓內容和職業(yè)培訓體系,納入行政管理人員學習范疇,納入到教師日常的教學和科研活動之中。定期開設學術道德的專題講座,提高學術道德自覺性,形成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教育的長效機制。
第九條 建立和完善學術誠信和學術成果公示制度。高校要建立教師的學術信用檔案,教師學術道德規(guī)范的履行情況要納入年度考核。在項目申報、獎勵評選、成果鑒定、職稱評聘、導師遴選等活動中,及時公示申報者的學術成果,接受校內外同行專家的監(jiān)督。
第十條 進一步加強高校學風建設信息公開化。高校要在校園網(wǎng)和校報開設學風建設專欄,定期發(fā)布學風建設的實施情況,公布學風建設年度報告,公開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結果。省教育廳定期開展學風建設工作專項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建立學風建設獎勵和懲處制度。高校要對模范遵守學術規(guī)范、嚴謹治學的典型事例廣泛宣傳,進行表彰;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依據(jù)相關制度,實行學術道德一票否決制,以促進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
第十二條 進一步完善高校師生的評價考核制度。要把學術道德作為師生考評的重要內容,建立一套符合學術道德要求的,有利于良好學風形成的師生考核評價制度。
第十三條 規(guī)范學術評價程序,完善學術管理制度。規(guī)范和細化論文送審、論文答辯、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職稱評定等程序。完善實驗原始記錄和檢查制度、論文答辯前實驗數(shù)據(jù)審查制度、畢業(yè)和離職研究材料上繳制度、論文投稿作者簽名留存制度,以及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職稱評定等專家評審意見材料留存等專項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高校要細化學術不端行為的類別和情節(jié)輕重,為后續(xù)處理提供依據(jù)。學術不端行為主要包括: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學術成果;偽造或者篡改數(shù)據(jù)、文獻,捏造事實;偽造注釋;未參加創(chuàng)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未經(jīng)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發(fā),或變相多發(fā);不加注釋或參考文獻,不當引用他人研究成果;無中生有,偽造研究成果;以及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五條 充分發(fā)揮高校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中的作用,明確學術委員會在學術鑒定、學術評價、學術發(fā)展中的具體職責。學術委員會應積極承擔學術規(guī)范、學術道德教育和科研誠信宣傳的工作,負責本校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取證、鑒別和結論,為學校學風建設辦公室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提供學術依據(jù)。
第十六條 規(guī)范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程序。各類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統(tǒng)一由當事人所在高校學風建設辦公室負責調查,委托學術委員會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開展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提出調查意見,并向當事人公布,同時報省高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有異議,可向省高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異議投訴,省高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20個工作日做出答復。學術不端行為確認后,調查結論在省教育廳和學校網(wǎng)站上公布,并保留3個月以上。
第十七條 嚴肅處理學術不端行為。高校要認真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專家組的調查意見,結合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對學術不端行為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撤職、調離崗位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取消申報項目或申報資格、延緩職稱或職務晉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職務聘任、撤銷學位等處理;對查實的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應按有關學位、學籍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 建立學術不端行為處理保密制度。要從維護學術健康風氣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高度,自覺執(zhí)行保密制度。學術不端行為調查期間,參與組織調查的人員有義務為舉報人和被舉報人保密,調查過程應嚴格保密。凡發(fā)生泄密者,高??梢罁?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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